义乌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导语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经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代管账户中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管理中心出具)外,还应视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提取。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三)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自谋职业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文件;

  (四) 出国、出境定居提取。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护照;

  (五)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户口簿);

  (六)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及原籍户口簿;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和合法领取人身份证;

  (八)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⒈购买商品房(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30%以上房款的预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包括开户行账号、开户行名称及购房人至申请日止购房交款情况证明;

  ⒉购买商品房(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提供《契证》、《房屋所有权证》;

  ⒊购买二手房,提供《契证》、《房屋所有权证》;

  ⒋拆迁安置购建房,提供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或拆迁异地安置协议以及补充协议(期房)。

  (九)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⒈在城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概预算;

  ⒉在乡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工程概预算;

  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提供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已支付30%以上房款的预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

  (十)大修理自住住房提取,提供需修缮房屋所有权证、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房屋结构、损坏程度、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等内容)、工程预算,砖混、框架结构的住房还需提供房管部门的房屋鉴定报告。

  (十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⒈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同意一次性提前还贷凭证;

  ⒉在还款期内提取还贷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的上一年已偿还贷款明细记录;

  (十二)支付房租提取。提供申请年度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家庭成员的经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核实盖章的收入证明、支付房租收据(有税务监制章)、出租房户银行账户(存折)、身份证、身份关系证明(夫妻关系为结婚证或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为户口簿或单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十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本条第(一)、(三)款提供提取证明。

  职工需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被提取人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经鉴证的书面同意材料和身份证、身份关系证明(夫妻关系为结婚证或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为户口簿或单位、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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